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2年度,570號
TYDM,112,附民,570,202309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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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570號
原 告 張佳玉
被 告 吳永豐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348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
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
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3 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 官 游紅桃
法 官 呂宜臻
法 官 黃筱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温芊茵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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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