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重附民字第29號
原 告 呂承煜
呂則諺
兼 上二人
法定代理人 陳雅芬
吳秀燕
紀健盛
詹綩繡
陳艾蘋
詹益裕
上八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鈺雄律師
劉哲睿律師
被 告 魏吉成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等案件(112年度矚訴字第3號),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查原告呂承煜、呂則諺、陳雅芬、吳秀燕、紀健盛、詹綩繡 、陳艾蘋、詹益裕於本院112年度矚訴字第3號被告魏吉成被 訴過失致死等案件審理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 償事件,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3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淑玲
法 官 何宇宸
法 官 張明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卓爾潔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