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12年度,789號
TYDM,112,訴,789,202309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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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789號
被 告 LAI CHU YEW(中文名:賴注佑)





指定辯護人 余西鈞律師(義務辯護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12年度偵字第19105號、112年度偵字第27458號),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LAI CHU YEW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月六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按羈押被告,偵查中不得逾2月,審判中不得逾3月。但有繼 續羈押之必要者,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第101條或第1 01條之1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延長羈押期間, 審判中每次不得逾2月,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定 有明文。
二、經查:
 ㈠被告LAI CHU YEW(中文名:賴注佑)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等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前經本 院於民國112年7月6日訊問被告及核閱相關卷證後,認其涉 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運輸第三級毒品罪嫌疑重大 ,且在我國境內無固定住居所,有相當理由足認其有逃亡之 虞,衡酌被告本案運輸毒品數量對社會秩序之影響,認有羈 押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規定,裁定 自112年7月6日起羈押3月在案。
 ㈡茲因被告之羈押期間即將於112年10月5日屆滿,被告固就本 案犯行坦承不諱,並有卷內相關事證及扣案物可佐,足認其 涉犯上開罪嫌重大,而本案雖已於112年9月27日辯論終結, 惟尚未宣判,判決亦未確定,審酌被告本案所犯為最輕本刑 7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其為外國籍人士,在我國境內無 固定住居所及熟識親友,有事實足認被告有逃亡之虞,考量 國家司法權之正當行使、公共利益之維護及被告人身自由及 防禦權受限制之程度,為保全後續審理、執行等程序之進行 ,尚難僅以具保、限制住居等較小侵害手段代替羈押,是本 案羈押原因及必要性依舊存在,被告應自112年10月6日起延



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7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江德民      
                   法 官 廖奕淳      
                   法 官 黃皓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宜庭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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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