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聲保字,112年度,250號
TYDM,112,聲保,250,202309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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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保字第250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賴光復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於執行中經聲請人
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2年度執聲付字第308號),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賴光復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賴光復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等案件,於民國111年1月13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2 年9月1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假釋出 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 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前因詐欺等案件,經本院以110年度聲字第282 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案件,經本院以111年度聲字第202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 刑11月確定;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1 1年度審簡字第591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確定;又因違 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11年度審簡字第937號 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確定,前開案件接續執行。其於111年 1月13日送監執行,現在法務部○○○○○○○執行中。受刑人業經 法務部矯正署於112年9月19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201687910 號函核准假釋,而其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13年11月11日,惟 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113年9月16 日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前開函所附之法 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紙在卷可考,經 本院審核前開文件後,認聲請人之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 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2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徐雍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楊宇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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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