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聲保字,112年度,238號
TYDM,112,聲保,238,202309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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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保字第238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季鋐(原名陳俊文)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
間中交付保護管束(112年度執聲付字第29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季鋐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季鋐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由本院判決判處合計有期徒刑4年7月,於民國109年6月9
日送監執行,現於法務部○○○○○○○執行中。茲因上列受刑人
於112年9月19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
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
定等語。
二、經查,上開聲請意旨所述等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
錄表在卷可查,並經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12年9月19
日法矯署教字第1120168003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假釋
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無誤,另受刑人刑期終結日期原為
114年1月8日,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52日,縮
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13年11月17日,是聲請人聲請於受
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
當,應予准許,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 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2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蔡逸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倪韶翎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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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