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保字第235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珈銓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間中交付保護管
束(112年度執聲付字第294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珈銓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珈銓前因竊盜等案件,經法院判決 判處合計有期徒刑10年10月確定,於民國104年10月30日入 監服刑。茲受刑人業於112 年9 月19日經核准假釋在案,爰 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上開聲請意旨所述等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 錄表在卷可查,並經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12 年9 月 19日法矯署教字第11201680031 號函暨所附法務部○○○○○○○ 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無誤,另受刑人刑期終結日期 原為115 年5月9 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之縮刑日數為1 46日,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114年12月14日,是聲請人 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 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 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1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陳彥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趙芳媞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