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保字第229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謝侑綸(原名謝侑倫)
上列受刑人因毀棄損壞案件,聲請人聲請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
束(112年度執聲付字第3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謝侑綸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謝侑綸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本院判決 判處有期徒刑合計3年4月確定,於民國110年10月13日送監 執行,現在法務部○○○○○○○執行中,於112年9月19 日經核准 假釋在案,茲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 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 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 有明文。次按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 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 有明定。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因⒈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案件,經 本院以108年度桃交簡字第1371號判決處有期徒刑2月、併科 罰金新臺幣1萬元;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高 等法院以109年度上訴字第3964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8 月;⒈、⒉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0年度聲字第4060號裁定應執 行有期徒刑2年9月;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 以110年度審簡字第923號判決處有期徒刑2月;⒋妨害秩序案 件,經本院以111年度審簡字第1356號判決處有期徒刑2月; ⒌毀棄損壞案件,經本院以111年度矚易字第1號判決處有期 徒刑5月;⒊至⒌經本院以112年度聲字第1532號裁定應執行有 期徒刑7月,均確定在案。前揭案件於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 署以112年9月19日法矯署教字第11201687910號核准假釋, 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12年9月19 日法矯署教字第11201687911號函所附「法務部○○○○○○○假釋 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在卷可考。經本院審核前 開文件後,認受刑人經假釋在案,而受刑人刑期終結日期原
為113年11月23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13年9月18日 ,尚在所餘刑期中,應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人之聲請 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3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華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賴婕泠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