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被害人刑事訴訟資訊獲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2年度,2924號
TYDM,112,聲,2924,202309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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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2924號
被 害 人 賴宏銘
被 告 朱紫彤 年籍、住居均詳卷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朱紫彤違反組織犯罪條例等案件(本院112年
度原金重訴字第1號),聲請獲知被害人刑事訴訟資訊,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得透過被害人刑事訴訟資訊獲知平台,獲知本裁定後發生之本院112年度原金重訴字第1號審判中案件資訊。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乙○○係本院112年度原金重訴字第1號 被告甲○○所涉上開案件之被害人,聲請開啟對該案之資訊獲 知,以維權益等語。
二、按殺人罪、重傷罪、強盜罪、擄人勒贖罪、性侵害犯罪等案 件之被害人,得聲請利用被害人刑事訴訟資訊獲知平台服務 ;其他案件之被害人,經法院認為案件資訊攸關被害人權益 而有必要者,亦同。又聲請法院提供自核准聲請後發生之審 判中案件資訊,包括準備及審判程序期日、有關強制處分之 決定、通緝及撤銷通緝、宣判期日及結果、移審、移送執行 等資訊(法院辦理被害人刑事訴訟資訊獲知平台業務應行注 意事項第2點第1項、第7點)。
三、經查,聲請人係本院112年度原金重訴字第1號被告甲○○(等 )違反組織犯罪條例等案件之被害人,有臺灣桃園地方檢察 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3632、2740、10686、11051、11052 、11082、12191、20386、20929號起訴書可參。雖被告甲○○ 被訴案件並非前開要點所定殺人罪、重傷罪、強盜罪、擄人 勒贖罪、性侵害犯罪等案件,而屬其他種類案件,然聲請人 既為本案被告犯罪之被害人,涉有相當受害金額,其對於獲 知本案程序進行之資訊,攸關其陳述意見、行使求償權等權 益之維護,可認其獲知資訊有其必要,且本案現由本院審理 中,尚未判決,是本件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爰裁定如 主文。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1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施育傑
法 官 黃弘宇
法 官 林岷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淑芬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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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