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2827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梁貴晟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2年度執聲字第23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梁貴晟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梁貴晟因犯如附表所示之恐嚇取財得 利等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經受刑人聲請,應依刑法 第53條、第51條第5款及第50條第2項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語。二、按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就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之;又數罪併罰,分別宣 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 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數罪 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2項、第51條第5款、第53條分 別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 ,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 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亦定有 明文;而該條所謂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係指最後 審理事實諭知罪刑之法院而言(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16 0號判決意旨參照)。復檢察官聲請定執行刑之二裁判所宣 告之數罪,均在裁判確定前所犯者,即符合聲請定執行刑之 要件;而所謂「裁判確定前」,應以各罪中最先裁判確定案 件之確定時為準,換言之,必須其他各罪之犯罪行為時,均 在最先一罪判決確定前始符合數罪併罰之條件。三、次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 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 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 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 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有 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 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最高法
院80年度台非字第473號、93年度台非字第192號判決意旨參 照)。復行為人所犯為數罪併罰,其中一罪雖得易科罰金, 但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合併處罰之結果,於定執行刑時,祇 須將各罪之刑合併裁量,不得易科罰金合併執行,原可易科 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大 法官釋字第144號、第679號解釋意旨可參)。四、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 之刑並確定在案(除檢察官聲請書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之確 定判決案號「111年度撤緩字第289號」更正為「110年度壢 交簡字第2339號」;確定判決判決確定日期「111年10月12 日」更正為「110年12月21日」;備註補充「(於111年10月 12日經本院以111年度撤緩字第289號裁定撤銷緩刑確定)」 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書附表之記載),有各該案件之 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又上揭各 罪雖有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 1項但書規定,本不得併合處罰,但受刑人已依同法條第2項 規定,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 依民國102年1月23日修正之刑法第50條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 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可稽,是本件自有刑法第51條數罪併 罰規定之適用。茲聲請人向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即本院 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經審核認為正當,應予准許。本院審酌 受刑人如附表所示各刑之內外部限制、各罪之法律目的、受 刑人違反之嚴重性及貫徹刑法量刑公平正義理念之內部限制 等情,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至於受刑人所犯如附表 編號1所示之罪(有期徒刑3月),雖已於112年5月12日易科 罰金執行完畢,惟依上揭說明,本院仍應依法就受刑人判決 確定前所犯之數罪定其應執行刑,僅於檢察官指揮執行「應 執行刑」時,再就該形式上已執行部分予以折抵。五、另定應執行刑,不僅攸關國家刑罰權之行使,於受刑人之權 益亦有重大影響,除顯無必要或有急迫情形外,法院於裁定 前,允宜予受刑人以言詞、書面或其他適當方式陳述意見之 機會,程序保障更加周全(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10年度台 抗大字第489號裁定意旨參照)。惟本件定應執行之刑乃「 最速件」處理案件,為免影響受刑人權益,故認本件有急迫 情形;又本件聲請定應執行之刑之罪,情節單純尚非複雜, 顯無必要再命受刑人以言詞、書面或其他適當方式陳述意見 ,末予敘明。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 第2項、第51條第5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8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張琍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莊佳蓁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