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還贓證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2年度,2761號
TYDM,112,聲,2761,202309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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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2761號
聲 請 人
即 告訴人 三井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送達代收人 莊馥維
上列聲請人即告訴人聲請發還贓證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遭被告姜禮豐竊盜,經本院以112 年度壢簡字第1422號判決被告有罪在案,而扣案之贓物為聲 請人所有,現無繼續扣押必要,聲請准予發還聲請人等語。二、按扣押物未經諭知沒收者,應即發還;但上訴期間內或上訴 中遇有必要情形,得繼續扣押之。刑事訴訟法第317條定有 明文。換言之,如無扣押物者,即無上述扣押物發還問題, 僅有後續執行沒收、追徵之聲請發還程序。
三、經查,被告犯竊盜罪,雖經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27日以112 年度壢簡字第1422號判處有罪在案,惟本案判決主文係諭知 「未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亦即本案並無任何扣押物 在案,是聲請人顯對判決之主文及內容意旨有所誤會,從而 ,本案既無任何扣案物,聲請人之聲請礙難准許,應予駁回 。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6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方楷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佩容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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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三井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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