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補發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2年度,2760號
TYDM,112,聲,2760,202309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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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2760號
聲 請 人 邱美榕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邱伯勝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110
年度矚重訴字第2號),聲請補發判決書,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人邱美榕之聲請意旨略以:我是本院110年度矚重訴字 第2號案件(下稱本案)的被告邱伯勝的母親,我想要請本院 補發本案第一審判決書等語。
二、本法稱當事人者,謂檢察官、自訴人及被告;裁判制作裁判 書者,除有特別規定外,應以正本送達於當事人、代理人、 辯護人及其他受裁判之人;判決正本,並應送達於告訴人及 告發人,刑事訴訟法第3條、第227條第1項及第314條第2項 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本院接獲本件刑事聲請補發狀時,狀內之聲請人欄位所列 之人係「邱伯勝」,卻也有寫「法定代理人:邱美榕」, 狀末之具狀人欄位更僅寫明「邱美媛」,則提起本件聲請 之人為誰,未臻明確。嗣經本院向聲請人本人確認該狀是 聲請人所提,並非邱伯勝(已成年),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 附卷可考,且參照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邱 伯勝目前在監服刑中,應無跳過監所長官而在外以自己名 義提出聲請之可能,堪認本件聲請之聲請人僅有邱美榕。  ㈡聲請人並非本案之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告訴人、告 發人,亦非其他受裁判之人,有本案第一審判決書附卷可 參,則聲請人向本院聲請發給該判決正本,與上開規定不 合,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㈢本案第一審判決係屬公開之判決,上網至「法學資料檢索 系統」查閱,就可查得,是聲請人若需該判決內容,上網 查閱即可,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7  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 官 林大鈞           法 官 曾煒庭
           法 官 徐漢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侯儀偵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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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