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2年度,2631號
TYDM,112,聲,2631,202309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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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2631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王楚齊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2年度執聲字第21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竊盜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 (如附表),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 條第6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 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 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 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拘役者,比照有期徒刑之規定 ,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 ,但不得逾120日,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 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依刑法第48條應更定其刑者,或 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 ,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 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亦有明 文。再按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 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 ;而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有應更定執行刑之情形,倘數 罪之刑,曾經定應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應執行 刑時,在法理上亦同受此原則之拘束。亦即,另定之執行刑 ,其裁量所定之刑期,不得較重於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後裁判 宣告之刑或所定執行刑之總和(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2 051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確定等情,有如附表所 示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 ,茲聲請人以本院為本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就 上開5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認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罪刑曾定應執行刑,依 前揭說明,本院就附表1至5之案件再為定應執行刑之裁判時



,除遵守外部界限外,並應在前開裁判所定應執行刑加計其 餘宣告刑之總和範圍內定應執行刑。經本院發函給予受刑人 陳述意見之機會,受刑人並未回覆(本院卷第25頁),並審 酌受刑人所犯之罪質差異、時間差距、犯罪情形等節,兼顧 刑罰衡平之要求及矯正受刑人之目的等一切情狀,定其應執 行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 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4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岷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慈思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5  日附表:受刑人甲○○(拘役)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 1 2 3 罪名 竊盜罪 竊盜罪 竊盜罪 宣告刑 拘役20日 拘役20日 拘役20日 犯罪日期 110年10月21日 110年12月3日 111年5月7日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緝字第191號、111年度偵字第1966號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緝字第191號、111年度偵字第1966號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7690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案號 111年度竹簡字第459號 111年度竹簡字第459號 111年度竹簡字第613號 判決日 111年6月28日 111年6月28日 111年7月19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案號 111年度竹簡字第459號 111年度竹簡字第459號 111年度竹簡字第613號 確定日 111年7月27日 111年7月27日 111年8月15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註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3602號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3602號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3263號 編號1至2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拘役35日 編號1至3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1230號裁定定應執行拘役50日 編號1至4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1473號裁定定應執行拘役90日
編號 4 5 6 罪名 竊盜罪 動物保護法第25條第1款之違反同法第6條規定,故意傷害動物,致動物重要器官功能喪失罪 以下空白 宣告刑 拘役50日 拘役50日 併科新臺幣20萬元 犯罪日期 111年2月6日 111年5月3日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緝字第700、701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少連偵字第487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案號 111年度竹簡字第678號 112年度壢簡字第874號 判決日 111年9月12日 112年5月31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案號 111年度竹簡字第678號 112年度壢簡字第874號 確定日 111年11月3日 112年7月5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備註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4524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10407號 編號1至4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1473號裁定定應執行拘役9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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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