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2年度,2517號
TYDM,112,聲,2517,202309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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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2517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陳吉良



選任辯護人 謝允正律師
何文雄律師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112年度訴字第294號)
,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人即被告陳吉良(下稱被告)之聲請意旨略以:我想回去 工作賺錢,否則我爸媽要餓死了,我也想賺錢買房子住。二、被告及得為其輔佐人之人或辯護人,得隨時具保,向法院聲 請停止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定有明文。三、經查:
  ㈠被告前於本案起訴送審時,經本院受命法官即時訊問後, 認依被告之自白、卷內被害人指訴、監視器照片、扣案物 、職務報告等,足認被告涉犯刑法第173條第3項、第1項 之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建築物未遂罪,且被告在現場有 多次添加可燃物到火堆之行為,足認被告有刑事訴訟法第 101條之1第1項第1款之羈押原因及必要,諭知自112年3月 14日起羈押確定。嗣本院於上開羈押期限屆滿前,對被告 為延押訊問後,以上開羈押原因及必要性繼續存在為由, 裁定被告自同年6月14日起延長羈押確定。本院復於上開 延長羈押期限屆滿前,對被告為延押訊問後,以上開羈押 原因及必要性仍繼續存在為由,裁定被告自同年8月14日 起延長羈押確定。
  ㈡本院於112年9月5日訊問被告並聽取辯護人之意見後,認依 上開事證,仍足認上開羈押原因及必要性繼續存在。被告 雖以上開主張聲請具保停押,但被告所提想要出去工作賺 錢等前詞,顯與上開羈押原因及必要性是否已消滅,均無 關係,自無從動搖本院上開認定。又本案主要爭點為被告 是否有刑法第19條規定之適用,為此本院已將被告送精神 鑑定,然精神鑑定報告迄未到院,而當事人、辯護人於本 院同年3月28日準備程序、同年6月5日、同年7月28日訊問 程序均已表明,待該報告到院,再調查被告是否應予繼續



羈押等語,則衡酌全案情節及尚有證據調查之審理進度, 上開羈押之必要性於現階段尚不能以具保等替代手段替代 。此外,被告之工作及購屋期望、家庭狀況,均與刑事訴 訟法第114條所定之應停止羈押事由有別。從而,本件聲 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0  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 官 林大鈞
          法 官 曾煒庭
          法 官 徐漢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侯儀偵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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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