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觀察勒戒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毒聲字,112年度,696號
TYDM,112,毒聲,696,202309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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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毒聲字第696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少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觀察勒戒
(112年度撤緩毒偵字第339號、第340號、第341號、112年度毒
偵字第987號、112年度聲觀字第5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少甫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應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其期間不得逾貳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黃少甫基於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犯意 ,各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地點,以如附表所示之方式,分 別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後經 警採集被告尿液送驗後,結果分呈可待因、嗎啡及甲基安非 他命陽性反應,爰依法聲請裁定將被告送勒戒處所觀察、勒 戒等語。
二、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之罪者,經法院裁定令入勒戒 處所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3年後再犯同 條之罪者,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裁定,令被告入勒戒處所執 行觀察、勒戒,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3項、第1項定有 明文。所謂「3年後再犯」,只要本次再犯距最近1次觀察、 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已逾3年者,即該當之(最 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大字第3826號裁定同此見解)。因施用 毒品經檢察官為附命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嗣經檢察官撤 銷其緩起訴處分,不能等同曾受觀察、勒戒之處遇,應回復 原緩起訴處分不存在之狀態,由檢察官依被告先前受毒品處 遇之情形,分別適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1項、第3項 或第23條第2項之規定處理(最高法院110年度台非字第98號 判決同此見解)。
三、經查:
㈠被告有於附表各編號所示之時、地,分別施用第一級毒品海 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之犯行,業據被告供承 在卷(見108年度毒偵字第4327號卷第9頁背面、第30頁背面 ,109年度毒偵字第3779號卷第6、25頁,110年度毒偵字第3 124號卷第11、84頁,112年度毒偵字第987號第12、66頁, 本院108年度審訴字第2052號卷第226頁),又被告供承其經 警採集之尿液為其親排放並當面封緘,且該尿液檢體經送請



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正修科技大學超微量研究科技 中心尿液檢驗報告以EIA酵素免疫分析法初步檢驗,及以GC/ MS氣相層析質譜儀法確認檢驗,結果確分別檢出可待因、嗎 啡、安非他命及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此有真實姓名與尿 液毒品編號對照表及上開檢驗單位出具之濫用藥物檢驗報告 (見108年度毒偵字第4327號卷第20、44頁,109年度毒偵字 第3779號卷第7、9頁,110年度毒偵字第3124號卷第35、39 頁,112年度毒偵字第987號第27之1-29頁、第93頁)附卷為 憑。本院審酌經行政院衛生署認可之檢驗機構採用氣相層析 質譜儀鑑驗各項毒品,以氣相層析質譜儀分析法進行確認者 ,均不致產生偽陽性反應,足認被告上開自白與事實相符。 綜上所述,被告確各有於附表所示時地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 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無訛。
㈡又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法院裁定執行觀察、勒戒後,於 民國104年12月22日因無繼續施用之傾向而出所等節,有臺 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憑。後被告仍有多次施用 毒品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犯行,檢察官前亦曾以110 年度毒偵字第3421號為附命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緩起訴 期間係自110年10月21日起至112年4月20日止,然被告於上 開緩起訴期間內仍有施用毒品之犯行,復多次未依規定配合 進行採尿檢驗,因而遭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 度撤緩字第168號撤銷上開緩起訴處分,該撤銷緩起訴處分 書亦已合法送達被告而確定等節,亦經本院核閱上開110年 度毒偵字第3421號、112年度撤緩字第168號及110年度緩護 命字第1595號偵查卷宗無誤。基此,檢察官以被告對於毒品 之成癮性極高,戒除毒癮意志薄弱,而不適合為低強制性之 附命戒癮治療緩起訴處分為由,聲請將被告送勒戒處所觀察 、勒戒,檢察官既已敘明捨「附命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 ,而擇定「觀察、勒戒」之裁量依據,本院認基於有限之低 密度審查立場,檢察官基於上述狀況所為之決定,本院原則 上自應尊重檢察官職權之行使,從而,檢察官聲請裁定被告 送勒戒處所執行觀察、勒戒,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四、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3項、第1項,觀察勒戒處分執 行條例第3條第1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顏嘉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郭怡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   日




附表:
編號 時間 地點 施用毒品種類及方式 偵查案號 1 108年7月26日23時許 桃園市平鎮區某友人之住處 將甲基安非他命置入吸食器內點火燒烤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 108年度毒偵字第4327號 2 108年7月28日0時為警採尿時起回溯26小時內之某時 臺灣某不詳地點 以不詳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次 3 109年3月29日19時許 桃園市中壢區莊敬路之住處內 將甲基安非他命置入吸食器內點火燒烤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 109年度毒偵字第3779號 4 110年3月6日20時許 桃園市中壢區中原大學附近某友人住處內 將甲基安非他命置入吸食器內點火燒烤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 110年度毒偵字第3124號 5 112年2月5日19時許 桃園市中壢區莊敬路之住處內 將甲基安非他命置入吸食器內點火燒烤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 112年度毒偵字第98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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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