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桃簡字第295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培華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11年度毒偵字第749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附表「原判決內容」欄所示之記載,應更正為附表「更正後內容」欄所示。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 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 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 文。
二、經查,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附表所示之誤寫情形,惟 惟既可由判決理由內知悉判決本旨,該等誤寫尚不影響於全 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依前開規定,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韋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貞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4 日
附表:
判決出處 原判決內容 更正後內容 原判決第1頁 標題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原判決第1頁案由欄 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毒偵字第7497號) 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毒偵字第7497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