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桃交簡附民字,112年度,248號
TYDM,112,桃交簡附民,248,20230906,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桃交簡附民字第248號
原 告 林小祺
被 告 翁如蓉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2年度桃交簡字第1783號),經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損害,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對被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核其案情確係繁雜,損害賠償數額認定不易,非經長久時日 ,不能終結其審判,故依首揭法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 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6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劉得為

法 官 林欣儒

法 官 顏嘉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郭怡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6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