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緩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撤緩字,112年度,292號
TYDM,112,撤緩,292,202309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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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撤緩字第292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劉威逸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詐欺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112年度
執聲字第24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劉威逸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威逸前因詐欺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 法院於民國111年10月31日以111年度審簡字第1508號、第15 09號判決處有期徒刑1年,緩刑3年,於111年11月29日確定 在案。而受刑人於緩刑前之111年3月25日另犯三人以上共同 詐欺取財罪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於111年12月26日以111年度 審金訴字第435號判決處有期徒刑1年確定。核受刑人所為, 已合於刑法第75條第1項第2款所定撤銷緩刑宣告原因,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規定,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等語。二、受緩刑之宣告,於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 6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撤銷其緩刑之宣告;前項撤銷 之聲請,於判決確定後6月以內為之,刑法第75條第1項第2 款、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受刑人劉威逸前因詐欺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11年 度審簡字第1508號、第1509號判決處有期徒刑6月(7罪)、 4月(1罪),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緩刑3年,於111年11月 29日確定在案。而受刑人於緩刑前之111年3月25日至同年月 28日另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 111年度審金訴字第435號判決處有期徒刑1年,經臺灣高等 法院以112年度上訴字第597號判決駁回上訴,復經最高法院 於上開緩刑期內之112年7月13日以112年度台上字第3013號 駁回上訴而確定,此有各該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 錄表等在卷可稽。是受刑人於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 期內受逾6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乙節,堪以認定。從而, 檢察官於判決確定後6月以內之112年9月18日聲請撤銷上開 緩刑之宣告,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0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陳布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昌霖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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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