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審金訴字第1356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邦淇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
度偵字第8398號、第1746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劉邦淇可預見提供金融帳戶提款卡及密 碼等資料予他人使用,可能幫助他人實施財產犯罪之用,並 作為掩飾、隱匿犯罪所得之工具,仍不違背其本意,竟基於 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之犯意,於民國111年6月2日前某時 ,在不詳地點以不詳方式,將其所申辦之台新國際商業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台新銀行帳戶)之提款卡 (含密碼),提供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暱稱「阿旺」之人, 以做為從事財產犯罪、逃避偵查機關查緝之工具。嗣暱稱「 阿旺」之人所屬詐欺集團成員取得上開被告名下台新銀行帳 戶之資料後,即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洗 錢之犯意,以附表所示之方式詐欺附表所示之人,致附表所 示之人陷於錯誤,而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將附表所示之款項 匯入被告名下台新銀行帳戶,嗣上開款項入帳後,不詳詐欺 集團成員旋將該些款項提領、轉匯完畢,以此方式幫助該詐 欺集團詐欺取財,並掩飾、隱匿該詐欺取財犯罪所得之去向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同法第339條第1項之幫 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 之幫助洗錢罪嫌等語。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逕 行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
三、經查,被告劉邦淇涉犯本件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前經檢察 官於112年5月23日提起公訴,並於同年7月25日繫屬於本院 等情,有該起訴書及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2年7月27日桃檢 秀知112偵8398字第1129088158號函暨其上本院收文章戳在 卷足憑,惟被告嗣於112年8月27日死亡,有被告之戶役政連 結作業系統-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55頁), 是依前揭法律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 決。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李俊毅提起公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3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敬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俐蓉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3 日附表:
編號 被害人/ 告訴人 詐 騙 方 式 匯款時間 詐騙金額 (新臺幣) 1 告訴人 田春枝 詐欺集團成員向告訴人田春枝佯稱:可透過「永夢投顧」網站投資股票以獲利等語,致告訴人田春枝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入金錢 111年6月2日 15時7分許 150萬元 111年6月6日 14時47分許 200萬元 2 告訴人 楊雅伶 詐欺集團成員向告訴人楊雅伶佯稱:可透過特定網站投資股票,保證獲利等語,致告訴人楊雅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入金錢 111年6月7日 15時8分許 85萬5000元 111年6月8日 8時38分許 4萬元 3 告訴人 江沂庭 詐欺集團成員向告訴人江沂庭佯稱:可透過「安信」APP投資股票以獲利等語,致告訴人江沂庭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入金錢 111年6月8日 12時20分許 1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