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審簡附民字第214號
112年度審簡附民字第230號
112年度審簡附民字第234號
原 告 陳妍伶
翁儷芯
鄭立淨
廖淑瑛
羅美華
黃國雄
蔡豪盛
被 告 陳可洋 住○○市○○區○○路000巷0弄00號 上列
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2年度審金簡字第398號),經
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 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對被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核其案情確係繁雜,損害賠償數額認定不易,非經長久時日 ,不能終結其審判,故依首揭法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 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刑事審查庭 審判長法 官 馮浩庭
法 官 曾雨明
法 官 李敬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俐蓉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