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智字第39號
原 告 己○○○
丁○○
戊○○
前列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潺川圖書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庚○○
號1樓
乙○○
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著作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台中縣中和市及板橋市依民事訴訟第一 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 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銘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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