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審易字第1285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韓奇峰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190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韓奇峰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竊盜 之犯意,於民國111年10月6日凌晨2時23分許,騎乘自行車 至桃園市○○區○○街0巷0號之興隆社區警衛室,以不詳方式撬 開該警衛室大門門鎖後,進入警衛室徒手竊取抽屜內之社區 住戶寄放之新臺幣(下同)3,200元及社區管理費6,000元, 總計竊取9,200元,得手後旋即騎乘自行車離去。嗣經該社 區保全人員林界發察覺而報警處理,經警調閱監視器影像畫 面,始循線查悉上情。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 款之侵入住宅竊盜罪嫌等語。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 之,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被告已於112年3月31日死亡,有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 -個人除戶資料查詢1份附卷為憑(見本院卷第21頁)。揆諸 上開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6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高上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涂穎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