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聲沒字第153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譯安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藥事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
度聲沒字第10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含有尼古丁成分之悅刻一代霧化彈(冰鎮西瓜)伍拾盒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張譯安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臺灣桃園 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151 91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並於民國112年7月19日緩起訴處分 期間期滿未經撤銷。扣案之悅刻一代霧化彈(冰鎮西瓜)50 盒(3件/盒),經檢出含有尼古丁成分,有衛生福利部食品 藥物管理署110年4月13日FDA研字第1100010558號函、進口 快遞貨物簡易申報單各1份附卷可稽,且上開悅刻一代霧化 彈(冰鎮西瓜)50盒係被告所有且供被告為本案犯罪所用, 請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宣 告沒收等語。
二、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 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再按 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 ,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 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亦為刑事訴訟法 第259條之1所明定。
三、經查,被告前因輸入禁藥案件,經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11 年度偵字第15191號為緩起訴處分,緩起訴期間為1年,經臺 灣高等檢察署以111年度上職議字第6761號駁回再議確定, 已於112年7月19日緩起訴期間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緩起訴 處分書、再議駁回處分書、桃園地檢署檢察官緩起訴處分命 令通知書各1份在卷足憑,並經本院核閱上開偵查卷宗屬實 。次查,扣案之悅刻一代霧化彈(冰鎮西瓜)50盒(3件/盒 ),經檢出含有尼古丁成分,有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110年4月13日FDA研字第1100010558號函1份(見偵卷第21頁 )可佐,足認上開扣案物確均含有尼古丁成分,倘使用於人 體,應以藥品列管,是若未經核准擅自輸入,自屬藥事法第
22條第1項第2款規定之禁藥。又上開扣案物係被告所有且供 其為本案犯行所用,業據被告供承在卷(見偵卷第52頁), 且卷內查無相關事證,足認上開扣案物,業經財政部關務署 臺北關依海關緝私條例第37條第1項第4款予以沒入之處分, 或由相關主管機關依藥事法第79條第1項規定沒入銷燬。從 而,聲請人聲請就上開扣案物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裁定 沒收,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1,刑法第38條 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9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黃筱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瓊儀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