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收(智慧財產案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單聲沒字,112年度,148號
TYDM,112,單聲沒,148,202309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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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聲沒字第148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沛萱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單獨沒收(112年度
聲沒字第11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沛萱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桃 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10年度偵字第2 378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屬侵害 商標權之物品,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侵害商標權、證 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 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分別定有 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1 0年度偵字第2378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乙節,有上開不起訴 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在卷可佐。而扣 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定認屬仿冒品乙情,有貞觀法律事 務所民國110年5月10日鑑定報告書、商標單筆詳細報表等件 附卷可查(見偵卷第57至61頁),可見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 ,確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揆諸前揭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 為人與否,應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宣告沒收,核屬刑法第40 條第2項規定專科沒收之物。從而,聲請人就扣案如附表所 示之物聲請沒收,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 ,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2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張琍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莊佳蓁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2  日         
附表:
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 1 仿冒佩佩豬商標氣球 8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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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