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收(智慧財產案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單聲沒字,112年度,146號
TYDM,112,單聲沒,146,202309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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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聲沒字第146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余興國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
度聲沒字第110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仿冒「FIND KAPOOR」商標包包壹個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余興國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桃 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民國109年度偵字第5939號不起訴處 分確定。而該案所扣得之仿冒「FIND KAPOOR」商標包包之1 個,經鑑定為仿冒商標商品之情,有鑑定報告附卷可參,依 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 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定有明文; 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亦有明定。又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 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 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 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亦有明文
三、查被告余興國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 署檢察官以109年度偵字第593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 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 該案所扣得「FIND KAPOOR」商標包包1個為侵害商標權之商 品,有商標單筆詳細報表(商標00000000)、宏景國際法律 事務所109年1月8日宏法字第1090108001號函及所附鑑定報 告、露天拍賣網站網頁介面、交易明細、通聯調閱查詢單、 侵權商品照片在卷可佐,足認上開扣案物係侵害商標權之物 品,而為專科沒收之物,性質上不宜任令其在外流通,應予 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2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郁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宜伶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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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