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禁沒字第994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蕭孫帆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案(112年度聲沒字第834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包(含殘渣袋貳個,驗餘淨重共零點零捌柒叁公克),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蕭孫帆涉嫌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業經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以110年度毒偵字第2598號為緩起訴處 分確定,而扣案之透明結晶1包、土黃色晶體1包共毛重0.56 09公克(聲請書誤載為0.59公克應予更正),經送驗確為甲 基安非他命,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 法第38條第1項及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 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 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另 得諭知沒收並銷燬之者,以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 品之器具為限,固不及於毒品之外包裝,惟若外包裝與沾附 之毒品無法析離,自應將外包裝併該毒品諭知沒收並銷燬( 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6213號判決意旨參照)。三、經查,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案件,業經臺 灣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字第2598號為緩起訴處 分確定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臺灣桃園地檢署檢察官 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 可憑。而扣案之結晶物2包(驗前毛重共0.5609公克,驗餘 淨重0.0873公克),經送檢驗結果,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 安非他命,有臺北榮民總醫院毒品成分鑑定書中華民國110 年05月03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附卷可佐(見偵字卷第 137頁),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之第二 級毒品而屬違禁物無誤。是聲請人聲請沒收上開違禁物,於 法要無不合,應予准許。另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因其上 殘留之毒品而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及必要,應視同毒 品,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
收銷燬之。而鑑驗所耗損之部分,既經鑑定機關取樣而鑑析 用罄,足認該部分之毒品業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之 。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曾淑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姚承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