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禁沒字第855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佑庭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
沒收違禁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佑庭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1099號案 件為110年度毒偵字第2245號、第9109號案件不起訴處分效 力所及,經檢察官行政簽結在案,該案扣得之海洛因1包、 甲基安非他命3包,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2 款所規定之第一、二級毒品,屬違禁物,爰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又違禁物或 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 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 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 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 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犯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0年度 毒聲字第1662號裁定令入勒戒處所執行觀察、勒戒,因認無 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11年4月18日釋放出所,經臺 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字第2245號、第910 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下稱前案),被告另犯施用第 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 偵字第1099號偵辦(下稱後案),嗣檢察官以後案受前案不 起訴處分之效力所及,而將後案予行政簽結等情,有該不起 訴處分書、檢察官簽呈、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 可查。又該案扣得之毒品,經送檢驗,分別檢出第一級毒品 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台灣尖端先進生 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附卷可稽,為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2款所規定之第一、二級毒 品,屬違禁物無誤。惟被告於警詢或偵訊時均未曾供陳扣案
毒品之用途為何,卷查亦無事證足認扣案之海洛因、甲基安 非他命係被告施用後所剩,況被告為警於000年0月00日下午 2時20分許採尿送驗,尿液檢驗結果呈安非他命類陽性反應 、鴉片類陰性反應,更難認扣案之海洛因為被告該次施用後 所剩餘。準此,被告持有之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是否可為 其施用毒品犯行所吸收,要非無疑。是扣案之海洛因、甲基 安非他命既存有作為被告另案持有第一、二級毒品犯行之事 證之可能,本院自無從宣告沒收。從而,本件聲請為無理由 ,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7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姚懿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妤安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