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禁沒字第775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范程皓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單獨沒收
違禁物(112年度聲沒字第6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至3、5、6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至5、9所示之物均沒收。
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范程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業經臺 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09年度毒 偵字第3801、5511號、110年度毒偵字第458、4350、9077、 9078號、111年度毒偵字第263、1144、2204、4712、4714、 4716、5894、6072、6577(聲請書誤載為6077,予以更正) 號、112年度毒偵字第519、75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 惟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均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沒收銷燬;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 均係供被告施用第二級毒品犯罪所用之物,爰依法聲請沒收 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 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不問屬 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得單獨宣告沒收,此觀諸刑法第38條第 1項、第40條第2項規定自明。復按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稱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l l條第2項規定不得持有,故屬違禁物,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18條第l項前段規定,自應沒收銷燬之。另供犯罪所用之 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 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此關刑法 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0條第3項規定甚明。三、經查:
㈠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桃園地檢署檢察官 以109年度毒偵字第3801、5511號、110年度毒偵字第458、4 350、9077、9078號、111年度毒偵字第263、1144、2204、4 712、4714、4716、5894、6072、6577號、112年度毒偵字第
519、75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乙節,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 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在卷可憑。
㈡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經送鑑定後,其結果如附表「鑑驗 結果」欄所示,有附表「鑑驗結果」欄所示之藥物檢驗報告 、鑑定書、鑑定分析報告等件在卷可稽,堪認附表一所示之 物,均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管制之第二 級毒品無訛。然與附表一編號4所示之物相關之犯罪事實, 另據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41710號起訴併聲請 沒收該扣案物,有民國112年9月7日桃園地檢署桃檢秀地典1 12聲沒604字第1129110779號函暨其附件在卷可證(見本院 卷第55至69頁),而該扣案物於審判中仍有作為認定被告刑 事案件中證據之必要,不宜於該案判決前准許檢察官聲請單 獨沒收,是應予駁回。至附表一編號1至3、5、6所示之物, 揆諸前開規定及說明,聲請人就該等扣案物聲請單獨沒收銷 燬,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㈢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至5、9所示之物,均為被告所有,且用於 本案施用第二級毒品,業據被告於警詢時供承在卷(見毒偵 458卷第21至23頁,毒偵4712卷第10至11頁,毒偵6577卷第8 至9頁),並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下稱桃園分局 )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桃園分局埔子派出所照 片、桃園分局景福派出所照片黏貼紀錄表等件在卷足憑(見 毒偵458卷第49至51、57至60頁,毒偵4712卷第25至29、39 至41頁,毒偵6577卷第28至31、41頁),是該等扣案物確為 被告所有,且屬供本案犯行所用之物。揆諸前開規定及說明 ,聲請人就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至5、9所示之物聲請單獨沒 收,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㈣扣案如附表二編號6至8所示之物,均為被告與鄭翎所有,且 用於本案施用第二級毒品,業據被告於警詢時供承在卷(見 毒偵4716卷第16至18頁),並有桃園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暨扣 押物品目錄表、桃園分局青溪派出所照片黏貼紀錄表等件在 卷足憑(見毒偵4716卷第31至33、45至47頁)。然該等扣案 物,經本院111年度桃原簡字第238號判決宣告沒收確定,且 經桃園地檢署檢察官執行沒收完畢,有上開判決、鄭翎之臺 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在卷可佐(見本院卷第35至 45頁),自無庸再予宣告沒收,是聲請人就扣案如附表編號 6至8所示之物聲請單獨沒收,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1項前段、第2項,刑法第40條 第2項、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8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張琍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莊佳蓁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8 日
附表一:
編號 聲請書 編號 扣案物 檢驗結果 備註 1 1 白色結晶結晶3包 總重7.6189公克(驗前淨重〔含袋重〕),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9年7月1日藥物檢驗報告〔報告編號:D0000000〕,見毒偵3801卷第111頁) ㈠盛裝毒品之包裝袋,依現行之檢驗方式,仍會摻殘若干毒品無法分離,自應一體視為毒品部分,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㈡毒品鑑驗用罄部分,既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之 2 4 白色或透明晶體1包 毛重1.2016公克(含1個塑膠袋重),淨重1.0046公克,取樣量0.0030公克,驗餘量1.0016公克,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臺北榮民總醫院110年7月15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㈠,見毒偵4350卷第111頁) 3 11 白色透明結晶3包 總毛重0.96公克,總淨重0.603公克,使用量0.006公克,驗餘總毛重0.954公克,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報告日期:111年8月31日〕,見毒偵4714卷第107頁) 4 13 白色透明結晶塊1包 毛重1.1670公克(含1袋),淨重0.9890公克,取樣0.0002公克,餘重0.9888公克,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1年11月22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見毒偵6072卷第99頁) 不予沒收銷燬 5 15 白色透明結晶1包 總毛重0.44公克,總淨重0.146公克,使用量0.005公克,驗餘總毛重0.435公克,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報告日期:111年10月6日〕,見毒偵5894卷第115頁) ㈠盛裝毒品之包裝袋,依現行之檢驗方式,仍會摻殘若干毒品無法分離,自應一體視為毒品部分,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㈡毒品鑑驗用罄部分,既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之 6 17 淡褐色或透明晶體3包 毛重2.8696公克(含3個塑膠袋重),淨重2.0860公克,取樣量0.0024公克,驗餘量2.0836公克,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臺北榮民總醫院112年3月3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副本,見毒偵519卷第153頁) 附表二:
編號 聲請書 編號 扣案物名稱 數量 備註 1 3 吸食器 1組 被告所有,用於本案施用第二級毒品 2 殘渣袋 1只 3 10 玻璃球吸食器 1組 被告所有,用於本案施用第二級毒品 4 安非他命殘渣袋 1只 5 毒品咖啡包殘渣袋 2只 6 12 毒品吸食器 1組 被告與鄭翎所有,用於本案施用第二級毒品 7 安非他命殘渣袋 1只 8 玻璃球 1個 9 14 安非他命吸食器 1組 被告所有,用於本案施用第二級毒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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