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禁沒字第596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能欽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9 年度毒偵字
第6990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 年度聲沒字第590 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王能欽因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案件 ,經聲請人以111 年度戒毒偵字第125 、126 、127 、128 、129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而被告原於109 年度毒偵 字第6990號案件所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包(含 袋毛重1.16公克)經送檢驗,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屬 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甲基安非他命係屬管制之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不得非法 持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 、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 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2 款及同條例第18 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 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 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40條第2 項亦分別有明文規定。三、經查,被告王能欽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聲 請人以111 年度戒毒偵字第125 、126 、127 、128 、129 號案件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前開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 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並經本院核閱相關卷宗無訛 。而扣案之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鑑驗結果,有如「鑑驗結 果」欄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乙節,有如附表 「對應卷證」欄所示之鑑定報告在卷可查,顯見附表所示之 物屬違禁物。是聲請人本件聲請,核屬有據;又該盛裝毒品 之包裝袋或包裝容器,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仍會殘留 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應一併宣告沒收銷燬之。 另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業已滅失,爰不另諭知沒收銷燬 ,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36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6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曾煒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瓊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附表:
編號 扣案物及數量 鑑驗結果 對應卷證 1 白色結晶1包 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前毛重1.1452公克,因鑑驗取用0.0105公克) 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9年11月19日D0000000號藥物檢驗報告(見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9年度毒偵字第6990號卷第54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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