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12年度,1229號
TYDM,112,單禁沒,1229,202309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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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禁沒字第1229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游育霖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
沒收違禁物(112年度聲沒字第12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游育霖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 年度毒偵緝字第81 1、81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此有該案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 查,而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物經送驗後,檢出如附表 編號1至3所示之成分,此有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鑑定報告 在卷可查,均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沒收並諭知銷燬。二、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 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 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1項及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另 得諭知沒收並銷燬之者,以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 品之器具為限,固不及於毒品之外包裝,惟若外包裝與沾附 之毒品無法析離,自應將外包裝併該毒品諭知沒收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 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 年度毒偵緝字第811、813號為不起訴 處分確定,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 錄表各1份附卷可憑。而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物經送 驗後,分別檢出如附表所示之成分,此有如附表編號1至3所 示之鑑定報告在卷可查,顯見前開扣案物分別屬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2款所列之第一、二級毒品,均屬違 禁物無誤。是聲請人聲請沒收銷燬上開違禁物,於法要無不 合。另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因其上殘留之毒品而難以析 離,且無析離之實益及必要,應視同毒品,應依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至毒品送 鑑耗損之部分,既已用罄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附此 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36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2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方楷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蔡佩容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2  日
編號 扣案物品 鑑定結果 證據 1 結晶1包 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含袋毛重0.70公克,淨重0.4922公克,因鑑驗取用0.0025公克) 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見108年度毒偵字第7078號卷第73頁) 2 結晶1包 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含袋毛重1.36公克,淨重0.9682公克,因鑑驗取用0.0033公克) 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見108年度毒偵字第7078號卷第75頁) 3 粉末檢品1包 檢出海洛因成分(淨重0.83公克,驗餘淨重0.82公克,空包裝重0.26公克) 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鑑定書(見111年度毒偵緝字第813號卷第10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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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