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12年度,1213號
TYDM,112,單禁沒,1213,202309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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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禁沒字第1213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葉時芳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沒收案件(112年度聲沒字第1075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
二、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 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三、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檢出如附表所示之毒品成分,有如 附表所示之證據資料在卷可稽。本院核對卷附扣押物品清單 、緩起訴處分書、毒品成分鑑定書後,認聲請人聲請單獨宣 告沒收銷毀,核與上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又盛裝毒品之 包裝袋,因與殘留於該包裝袋上之毒品無法析離,應一併整 體視為毒品而併予沒收銷燬。至因鑑驗用罄之毒品部分,既 已滅失不存在,即無宣告沒收銷燬之必要,附此敘明。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6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羅文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佳穎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6  日附表:
編號 扣案物 成分 備註 1 白色粉末1包(驗餘淨重0.6101公克,含無法完全析離之外包裝袋1只)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⒈臺北榮民總醫院110年10月1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桃園地檢署110年度毒偵字第6492號卷第147頁) 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尿液暨毒品檢體真實姓名與編號對照表(同上卷第59頁)
附件: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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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