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禁沒字第1189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余孟軒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單獨宣告沒收(
112年度聲沒字第10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包裝袋壹只,驗餘淨重零點伍參捌貳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余孟軒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聲請人以 110年度毒偵字第6526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而該案中 所扣案之白色或透明晶體1包(含袋毛重0.68公克),經送 鑑驗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屬違禁物,爰依法 聲請裁定沒收銷燬;另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 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三、經查,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聲請人以110年度毒偵字 第6526號為緩起訴處分在案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 紀錄表、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0年度毒偵字第6526號緩起 訴處分書各1份在卷可查。本件扣案之白色或透明結晶1包( 驗前毛重0.7014公克,驗前淨重0.5352,因鑑驗取用0.0024 公克,驗餘淨重0.5328公克),經鑑定結果,呈甲基安非他 命成分陽性反應乙節,亦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扣押 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桃園縣○○○○○○鎮○○○○○○○○○○○○號對 照表、臺北榮民總醫院110年9月23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 號毒品成分鑑定書各1份附卷可稽,堪認上開扣案物確屬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管制之違禁物無誤。又盛 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1個,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包裝 袋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故應與包裝袋內 所沾殘之毒品一體視之,爰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 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至毒品送鑑耗損之部分,既 已用罄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從而,本件 聲請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3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何宇宸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曾淨雅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