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12年度,1154號
TYDM,112,單禁沒,1154,202309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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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禁沒字第1154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恭華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112年度聲沒字第11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拾肆包(含各外包裝袋,淨重貳參捌點捌玖公克)、第二級毒品大麻貳包(含各外包裝袋,淨重陸點玖柒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張恭華涉嫌持有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案 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37704號 、112年度偵字第3051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該案扣案之 海洛因14包(總毛重247.11公克)、大麻2包(毛重8.6公克 ,聲請意旨誤載為1包,應予更正),經送驗分別呈海洛因 、大麻陽性反應,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 第2款所規定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爰依聲請 依法沒收銷燬。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 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銷燬之;違禁物得 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 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所涉持有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案件,因追訴權時效完成 ,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37704號、 第112年度偵字第30513號不起訴處分等情,有上開不起訴處 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按。 ㈡被告於上開案件為警查扣之海洛因14包(合計總毛重247.11 公克、淨重238.89公克)、大麻2包(總毛重8.6公克、淨重 6.97公克),經送驗分別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第二級 毒品大麻成分等節,有法務部調查局95年5月26日字第09500 01428號鑑定通知書3紙在卷足憑,足認扣案物分屬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第2款規定之第一級、第二級毒 品,核屬違禁物無訛,是除鑑驗用罄之部分外,應依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從而, 聲請人所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另盛裝上開毒 品之各外包裝袋,因沾附有該盛裝之毒品而難以完全析離,



復無析離之必要與實益,應當整體視為毒品宣告沒收銷燬, 併予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7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韋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貞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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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