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原附民字,112年度,78號
TYDM,112,原附民,78,202309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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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2年度原附民字第78號
原 告 王清權
被 告 褚宗琳

謝煜彬

劉哲延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黃建誠(原名黃俊閔,已歿)

黃健瑀



徐榮主

李若如

許志彬

李應宏


林曉慧

張明隆



高志豪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張竣傑
力咨君

余爵辰

吳元凱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09年度原訴字第48號),經原告提起請
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理由:原告遭詐騙將魚池鄉農會活期儲蓄存 款簿提領30萬元現金放置指定地點後遭被告取走,後續詐騙 集團持續以樺樹恐嚇原告,原告遂將臺灣企銀綜合存款存摺 解除定存50萬,並提領45萬元至詐騙集團指定地點,被告等 人以虛偽身分和手段詐騙原告,故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 訟。並聲明:㈠被告應賠償原告新臺幣(下同)75萬元,及 自本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等人均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三、按法院認為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之訴不合法者,應以判決駁回 之,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因犯罪而受損 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 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刑事訴訟法第48 7條第1項亦有明定,是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對象,除刑事被 告外,固兼及於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惟所謂「依民法負 賠償責任之人」,係指該刑事案件中依民法規定應負賠償責 任之人而言。故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原告所主張之共同加害 人,必以在刑事訴訟程序中經認定係共同侵權行為之人,始 得謂為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否則對之提起是項附帶民事 訴訟,即難謂合法(最高法院104年度台附字第10號判決參 照)。復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 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 提起;又法院認刑事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為不合法,應以判 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8條、第502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 有明文。
四、經查,原告所提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雖於當事人欄位 僅記載「黃振燊等人」,而本院以公務電話紀錄確認原告之 意思係要針對起訴書所列所有被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此有公務電話紀錄在卷可佐。又觀諸本院受理109年度原訴 字第48號詐欺等案件,檢察官就原告為被害人之部分係起訴 「黃振燊王家華褚宗琳游育霖謝煜彬」為被告(黃 振燊、王家華游育霖部分另經本院裁定移送民事庭),是 本件原告所提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於法不合之處,如下述: ㈠就被告褚宗琳謝煜彬部分:
  此被告2人雖為檢察官起訴書所載之被告,且經本院判處有 罪在案,惟本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日期為112年4



月7日,此有本院收文收狀章在卷可考,而被告褚宗琳、謝 煜彬之部分,本院於112年2月7日為言詞辯論終結,是原告 就被告褚宗琳謝煜彬所提刑事附帶民事之部分,依前開說 明,係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後始具狀提出,揆諸前揭規定 ,此部分原告之訴顯非合法。
㈡就被告劉哲延黃建誠黃健瑀徐榮主李若如許志彬李應宏林曉慧、張明隆、高志豪張竣傑力咨君、余 爵辰、吳元凱部分:檢察官並未就原告為被害人之部分起訴 此部分之被告等人,是就部分而言,此部分之刑事訴訟程序 並不存在,且本院審理結果,亦認原告受詐欺之部分並非上 開被告等人所為,而上開被告等人既非原告被詐欺部分之被 告或共犯或其他共同侵權行為之人,依上開說明,原告對上 開被告等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於法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另被告黃建誠因於110年5月29日死亡,並經本院於110年8月 2日以109年度原訴字第48號為不受理判決在案,依前開說明 ,此部分原告之訴顯非合法。
 ㈢綜上所述,此部分原告所提之訴顯非合法,自應駁回原告附 帶提起之民事訴訟。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 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至原告之訴雖因程序原因不合法而 駁回,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僅係原告能獲免繳納裁判費 之利益,此程序之駁回並無礙原告另循「一般民事訴訟途徑 」提起訴訟之權利,即仍得另行提起民事訴訟,或於刑事案 件上訴二審後,再行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附此敘明 。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第503條,判決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6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佳宏
法 官 何啓榮
法 官 方楷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蔡佩容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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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