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交附民字,112年度,40號
TYDM,112,交附民,40,202309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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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 告  陳彥雄  送達址:蘆竹錦興○○○00○○○○○
被 告  王彥淋  住○○市○○區○○路0段00巷00號5樓
之3
上列原告因被告過失傷害案件(112年度交易字第304號),提起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原告起訴意旨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二、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 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 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查原告因被告涉犯過失傷害案件,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 求損害賠償,然被告於刑事案件中,經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 28日以112年度交易字第304號判決無罪,且原告未曾提出將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之聲請,故原告所提刑事 附帶民事訴訟,依上開規定,應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 回,而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也失所附麗,亦 應併予駁回,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葉作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林希潔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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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