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原交訴緝字第1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天恩
選任辯護人 洪惠平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肇事遺棄罪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
0年度偵字第460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
序審理,被告於準備程序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
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裁
定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 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本案前經簡式審判程序辯論終結, 然本案中被告所犯過失傷害罪嫌部分,業與告訴人林立源、 趙饒鈞及被害人林喆浩、林上峰成立和解,有本院和解筆錄 在卷可稽(本院原交訴緝卷367-369頁),考量被告是否如 期依約履行和解條件,對被告之量刑基礎等有實質重大影響 ,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12年10月1 8日上午11時00分,在本院第17法庭續行審理程序,特此裁 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1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其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余安潔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