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0年度,536號
TYDM,110,附民,536,20230918,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0年度附民字第536號
原 告 朱璿
被 告 董乃嘉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損害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二、被告均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 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 文。
二、本件被告董乃嘉被訴詐欺原告朱璿乙案(本院110年度訴字 第230號),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依據首揭說明, 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又原告之訴既已駁回,則其假執 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亦應併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8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大鈞
          法 官 洪瑋嬬
          法 官 陳愷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黃瓊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8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