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12年度,204號
SCDV,112,除,204,202309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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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204號
聲 請 人 華俊機械模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美
代 理 人 吳惠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18日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為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民國112年度司催字第115號公示 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中華民國112年8月16日屆滿,迄今 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王佳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1  日 書 記 官 黃伊婕
附表: 112年度除字第000204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新台幣) 001 華俊機械模具股份有限公司蘇美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竹分行 112年2月10日 12,800元 CD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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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竹分行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華俊機械模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