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土地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12年度,224號
SCDV,112,重訴,224,202309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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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224號
原 告 楊森輝

曹永端
張忠俊
鄧數香

徐國振

楊王淑貞

共同
訴訟代理人 郭玲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上列原告與被告觀日大地社區管理委員會張世超王振華、陳
淑琴林淑卿張格瑋謝政吉間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零壹拾捌
萬伍仟玖佰柒拾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萬壹仟陸佰
柒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林南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麗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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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