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2年度,948號
SCDV,112,訴,948,202309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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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948號
原 告 劉靜儀
上列原告與被告賴元惠陳米山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玖拾貳萬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零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宗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白瑋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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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