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委任報酬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2年度,565號
SCDV,112,訴,565,202309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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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565號
原 告 陳鈺鑫


被 告 吳佩祈
訴訟代理人 林家琪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委任報酬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22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原告經合法通知,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被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起訴主張:
㈠、被告先委任訴外人王增基(下稱王增基)處理被告與訴外人 劉緒堂(下稱劉緒堂)間之債務糾紛,因王增基處理不當, 被告於民國108年1月間某日再委任原告續為處理。原告遂與 訴外人曾俊淇(下稱曾俊淇)強押劉緒堂王增基經營之加 油站,再押至某農舍拘禁,隨後由訴外人詹德智(下稱詹德 智)駕車搭載被告至上開農舍會合,處理被告與劉緒堂間之 債務糾紛。嗣後原告、曾俊淇詹德智因前述行為,經本院 認原告、曾俊淇詹德智共同犯私行拘禁罪,各處有期徒刑 4月、4月、3月(下稱系爭妨害自由案件),而被告亦經本 院認共同犯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處有期徒刑6月,有本院1 10年度竹簡字第649號、111年度訴字第408號刑事判決可憑 (卷第55-64頁)。
㈡、原告因系爭妨害自由案件①遭法院判決有期徒刑4月,易科罰 金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萬元、②賠償劉緒堂10萬元、③ 晚5個月假釋出獄,價值約20萬元,且④因原告有帶被告去找 王增基王增基已還被告50萬元,其中25萬元應為原告之報 酬,而⑤曾俊淇詹德智亦因系爭妨害自由案件,遭法院判 決有期徒刑4月、3月,易科罰金之金額為12萬元、9萬元。 上開①至⑤筆費用本應由教唆者即被告負擔,故原告得請求被 告給付100萬元之委任報酬。
㈢、爰依民法第548條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⑴被告應給付原告1



0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 計算之利息。⑵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⑶願供擔保,請准宣告 假執行。
二、被告則答辯以:
㈠、否認兩造間成立委任契約。原告僅以本院111年度訴字第408 號刑事判決犯罪事實欄所載之「委託陳鈺鑫代為繼續處理劉 緒堂詐賭、回收債權」等節即主張兩造間成立委任契約,而 未具體說明兩造間具體委任內容,並無可取。退步言之,縱 認兩造間成立委任契約,原告請求之①至③、⑤之款項,為原 告、曾俊淇詹德智自身因素而應負擔之金額,且被告並沒 有收到④之款項,從而原告請求被告給付100萬之委任報酬並 無理由。
㈡、答辯聲明:⑴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⑵訴訟費用 由原告負擔。
三、本院之判斷:
㈠、原告與被告因私行拘禁劉緒堂,而分別經本院刑事庭以110年 度竹簡字第649號、111年度訴字第40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6月等情,有該刑事判決可憑(卷第95-108頁),此部 分事實應堪先予認定。
㈡、按民事訴訟如係由原告主張權利者,應先由原告負舉證之責 ,若原告先不能舉證,以證實自己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則被 告就其抗辯事實即令不能舉證,或其所舉證據尚有疵累,亦 應駁回原告之請求(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415號民事判 決意旨參照)。次按法律行為,違反強制或禁止之規定者, 無效,民法第71條定有明文;法律行為,有背於公共秩序或 善良風俗者,無效,民法第72條亦規定甚明。經查: ⒈原告固提出上開本院111年度訴字第408號刑事判決主張兩造 間成立委任契約,被告委任其處理與劉緒堂間之債務糾紛。 然原告於110年3月9日接受偵訊時,經檢察官多次詢問原告 係何人指示強押劉緒堂,原告均稱係自己自做主張(卷第85 -86頁),可見兩造間是否成立委任契約已有疑義。 ⒉縱認兩造間口頭成立委任契約,然其等約定之內容「私行拘 禁劉緒堂以處理債務問題」,係違反刑法第302條第1項之犯 罪行為,即違反民法第71條之禁止規定,亦違反民法第72條 之公共秩序及善良風俗,委任契約無效,原告自不得依無效 之契約向被告請求報酬。
㈢、綜上,原告就其主張兩造間成立委任契約,舉證不足,且私 行拘禁劉緒堂以處理債務之行為本非適法,縱兩造間口頭成 立委任契約,亦屬無效。從而,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報酬100 萬元,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



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四、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證據,核與判 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麗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曾煜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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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