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2年度,1067號
SCDV,112,訴,1067,202309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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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067號
原 告 許秋


被 告 徐洪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 情形,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 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及同項 但書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2日以1 12年度補字第919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 判費新臺幣27,329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該裁定已 於112年8月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卷第17頁 ),原告逾期迄未補繳裁判費,其訴即不能認為合法,應予 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麗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曾煜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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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