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029號
原 告 范振廷
訴訟代理人 連郁婷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范成連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參佰參拾壹萬伍仟柒佰參
拾壹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萬參仟捌佰陸拾捌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宗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白瑋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