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926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黃賴堅
上列原告與被代位人楊定霖(原名楊瑞仁)等間代位請求分割共有
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
新臺幣肆拾柒萬捌仟參佰捌拾柒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
第3款規定應經調解,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彭淑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鄧雪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