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124號
原 告 周孟樺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恆寬間損害賠償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03條
第1項第11款規定應經調解,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貳拾萬元,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宗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白瑋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