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1108號
SCDV,112,補,1108,202309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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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108號
原 告 彭回香
上列原告與被告潘鈺婷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陸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新臺幣壹仟陸佰陸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宗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白瑋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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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