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108號原 告 彭回香 上列原告與被告潘鈺婷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陸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陸佰陸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宗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白瑋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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