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072號原 告 廖俊凱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峻庭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參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萬零柒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林南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陳麗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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