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竹簡字,112年度,245號
SCDV,112,竹簡,245,202309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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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竹簡字第245號
原 告 胡毅
被 告 戴志軒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10月6日上午12時10分在本院民事第十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原告應提出自111年3月21日起至112年6月20日止至長榮中醫診所門診之日期、醫療費用明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2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汪銘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范欣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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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