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清字第28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謝琳琳即謝玉英
代 理 人 謝明訓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之事項。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 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 稱消債條例)第3條定有明文。又債務人聲請清算時,所提 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 文件:㈠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㈡最近五年是否從事 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㈢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 因及種類;㈣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債務人就前項第3款 必要支出所表明之數額,與第64條之2第1項、第2項規定之 必要生活費用數額相符者,毋庸記載其原因、種類及提出證 明文件;未逾該必要生活費用數額,經債務人釋明無須負擔 必要支出一部或全部者,亦同;此觀消債條例第81條第4項 、第5項、第43條第7項規定自明。而聲請清算不合程式或不 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 ,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前,得依 職權訊問債務人、債權人及其他關係人,並得定期命債務人 據實報告清算聲請前二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債務人違反前 項報告義務者,法院得駁回清算之聲請;消債條例第8條、 第82條復有明定。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 (下同)1,000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 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 支數計算徵收之。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之必要費 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 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此觀 同法第6條規定亦明。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清算,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 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林麗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1 日 書 記 官 郭春慧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用3,870元(即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 ,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
二、陳報聲請人聲請清算前二年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 、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 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 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 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 料。並提出最近五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 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請說明5年內是否從 事營業活動或從事小規模營業活動(營業額平均每月新臺幣2 0萬元),並提出證明文件。
三、請陳報聲請人之受扶養人名下是否有保險保單?聲請人及受 扶養人名下保險保單每年須繳付保險費金額?並提出聲請人 名下保單價值解約金或保單價值試算表。並提出以債務人為 要保人之商業保險契約書(含人壽保險、年金保險、投資型 保險),並說明投保內容、是否辦理保單質借、現有保單價 值準備金、每月支出保險費之金額(併提出繳費收據或轉帳 證明)。
四、請說列明聲請人每月支出項目及金額並附詳細證據。五、請提出現任工作在職證明書及110年8月至112年9月之薪資單 ,內容需包含每月薪資給付部分、強制執行扣薪等,並說明 每年領取之年終獎金為多少。
六、薪資若低於基本工資,請說明原因。說明債務形成原因,及 列明各債權人債權金額,已還款金額。
七、請提出聲請人曾依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 務協商機制與最大債權銀行協商成立之協議書,以及履行有 困難之事由、毀諾時點之證明文件(如協議書、繳款證明及 其他相關文件、不可歸責於己致毀諾之證明等),並說明協 商毀諾之原因。
八、查報本人及配偶、子女名下之財產明細及目前之價值約多少 ?是否領取社會補助(救助或津貼)、租金補助或保險給付 ?若是,其領取週期為何?每次領取金額若干元?並應提出 相關證明文件。若未申請,或雖申請惟不符資格,應說明未 申請或不符資格之原因。並查報聲請人子女年齡、工作收入 等資料。
九、請說明債務形成原因?並依聯徵中心綜合信用報告之債權人
資料查詢並補正債權人(含債權銀行及資產管理公司)之經 濟部商業司-商業登記資料查詢資料,如其陳報之債權人姓 名與商業登記資料查詢資料不符,亦請一併具狀更正。十、請說明目前於日常生活或工作上所使用之交通工具為何?如 係自有之機車,請提出機車行照影本並說明上開車輛之現值 為何?
十一、提出債務人所有在郵局、金融機構及「電子支付」機構開 立之存款帳戶(含外幣帳戶)、證券帳戶(集保帳戶)自 110年1月起迄今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 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已提出部分免再 附)。
十二、說明債務人是否有投資基金、期貨、ETF等各項金融商品 ?如有,請提出該商品現在價值之資料。提出臺灣集中保 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債務人保管帳戶客戶餘額表 、客戶存券異動明細表、投資人往來清算交割銀行明細資 料表、集保戶往來參加人明細資料表。
十三、說明債務人目前是否有強制執行或訴訟案件繫屬於法院? 如有,其法院名稱、案號、股別各為何?又如債務人先前 曾經法院執行,其執行結果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說明聲請清算前2年內是否曾領取資遣費、勞保失業給 付及金額。
十四、債務人學歷?年齡?婚姻狀況?有幾名已成年之子女?該 等子女有無給予債務人扶養費?若無,其等未給付債務人 扶養費之原因為何?並應提出全部子女之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已提出部分免再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