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假扣押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家全聲字,112年度,2號
SCDV,112,家全聲,2,202309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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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全聲字第2號
聲 請 人 李秉容



相 對 人 張國康


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債權人聲請撤銷假扣押,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一、本院於民國110年11月25日所為之110年度家全字第16號假扣 押裁定撤銷之。
二、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家事訴訟事件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命假扣押之法 院撤銷之,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 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因聲請人即債權人(下稱聲請人)之聲請,於 民國110年11月25日以110年度家全字第16號裁定,准許聲請 人為相對人供擔保後,得對於相對人之財產假扣押一情,並 經本院依職權調取該裁定案卷核閱無訛。現聲請人具狀以本 案訴訟已經終結,相對人債務已清償,假扣押之原因已消滅 為由,聲請撤銷上開裁定,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三、依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第95條 、第8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林建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1  日 書 記 官 林毓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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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