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46128號
債 權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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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代 理 人 周怡穎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林國樑即保安捌肆文創咖啡館間清償債務強
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
債務人之住、居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
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
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
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
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本件債權人就債務人對第三人信實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
限公司之薪資債權聲請執行,查債務人已於111年2月28日自
上開公司退保,無從執行。另債權人聲請查詢債務人勞保、
郵政、壽險等資料,屬執行標的不明,且債務人住所係在高
雄市楠梓區,有債務人勞保查詢清單、戶籍資料附卷可參。
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
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5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